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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80号
2007-09-1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65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10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80号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0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8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过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主题词:转发 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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